教育管理学系“创建若干研究中心章程”
( 草 案 )
一 中心宗旨
1.现实状况—— 我系自 2000年1月成立以来,经全体教职员的艰苦创业,勇于开拓,我们在加强“教育经济与管理”学科建设以及完成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任务的基础上,已经取得“教育经济与管理”博士点和“MPA试点单位”(“教育行政管理”和“中日关系”专业方向)的卓著成绩。但是,我系在学科建设、课程设置以及师资队伍优化方面与社会需求还有很大差距,尤其是专业发展的学术定位尚未明确,到底是姓“教育学”还是姓“公共管理”?或者善扬两者之长健我双翼搏击长空?对此,须明志向,再创辉煌。
2.发展目标—— 本学科建设既定的发展目标:通过 2~5年的艰苦努力,将我校公共管理学科建设成较为齐全、学科点完备、以教育行政管理和中小学校长培训为特色、MPA教育领先并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教学与研究重镇;将“教育经济与管理”学科建设成为国家或上海市重点学科之一;行政管理专业获得博士点授予权以及公共管理学科获得一级学科博士点授予权。
3.再次创业—— 为实现上述的发展目标,我系教职员必须齐心协力,积极进取。经大家酝酿讨论,制定教育管理学系“创建若干研究中心章程”。由我系自创的“研究中心”,是为学科建设所预先研究或拓展新学科的学术平台,也是解决教育教学或公共管理领域中现实问题的研究机构;试图有效地借助或充分地发挥我系现有的各种资源、学术影响、人才潜力而构建新型的研究机构,旨在激励有志创业者开拓进取、志同道合者携手并进、“异想天开者”梦想成真;众心众智众力搞学科建设,倡导在遵纪守法的同时营造学术研究自由的健康氛围,促进我系发展和学科建设“更上一层楼”。
二.行为准则
4.组建规则—— “发展就是硬道理”,我系每位教师都可以组建符合本章程要求的研究中心。中心成员由筹建者(负责人)与我系教师或其他人员在自愿的和相互认可的基础上构成,成员可以参加该中心之外的其他中心,也就是各中心的成员可以重复参加,以充分利用我系人力资源,有利于学科交叉,促进各中心之间的合作与竞争。中心成员要遵守各中心自行规定的行为守则。
5.负责人制—— 研究中心的筹建者理当为该中心负责人,我系实行筹建者负责人制。中心的命名与业务内容由负责人自行决定,中心内的组织方式由负责人自行规定(我系自创的研究中心,不具有关社团组织的法律效应,还未经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如果中心在两年中无作为,也就意味该中心失去存在价值。
三.权力与义务
6.自主自律—— 中心享有自主权,但必须自觉自律。我系拥有对“创建中心方案”审核批准、 经营活动督察和定期要求提供书面或口头汇报(每学期至少一次)的权力。如果 发现中心有违法或有损我系利益的行为(解释权在我系及相关已有的规章制度),我系对中心拥有劝阻的权力,甚至可以撤消挂牌、自动终止或下令禁止该中心运作。
7.经营费用—— 我系对中心从事的学术研究和经营项目具有指导性权限与职责,并积极有效地为中心发展提供各种有利于发展的研究条件(如聘书招牌、设施设备)。鉴于现实状况,我系给予各中心 3,000元的启动经费,中心在组建后自行解决运营经费。
8.盈利事项—— 我系对中心 学术与项目经营中所获经济利益 拥有一定的支配权,对中心盈利的解释权在我系。具体指:对一个项目的 10万元以下的盈利,拥有40%数额的处置权;对一个项目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盈利,拥有30%数额的处置权等。组建中心之后,中心负责人对自筹项目的盈利享有50%以上数额的处置权。
9.拓展学科—— 中心负责人应当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建立与中心命名相关的研究专题或学科,我系鼓励中心积极努力地拓展新的研究领域或新的学科,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开出新课或带研究生从事课题研究,积累与充实有关教学研究的文献资料。
10.进取目标—— 中心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活动,如举行形色多样的学术研讨或沙龙,我系鼓励中心积极从事有利于本学科建设的学术研究活动,与外界公共组织机构或学术团体建立合作事项,如规划预测、问题决策、方案设计、专项任务、实验基地、员工培训、博硕研修班、社会讲座等,以拓展我系的发展空间和社会知名度。
华东师范大学 教育管理学系 200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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